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監理工程師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投資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組織與協調,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
不僅要求執業者懂得工程技術知識、成本核算,還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規。 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工程師。此外,監理人員還包括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但對于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理的質量,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
2022年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于2022年5月14日、15日舉行。
2021年12月起,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電子證書的通知》,監理工程師在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中推行電子證書。
監理職責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應有如下職責: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定。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員的守則:
監理人員必須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維護公司的信譽,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以公正的立場、嚴肅的態度、嚴格的要求、科學的分析、求實的處理,努力搞好所承擔的監理工作。
監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有關條例和規定,認真學習和堅持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監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索賄,不受賄,不參與一切與本工程有關的兼職、任職、合伙經營和交易。
監理人員必須堅守規程、規范、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工作認真,一絲不茍。
監理人員必須注意保守有關秘密,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秘密和信息,未經對方允許不得任意公開或傳播。
監理人員必須堅守自身職責和權限,未經上級委托,不得行使自身職責以外的職權。
監理人員必須謙虛謹慎、尊重事實、文明禮貌、態度誠懇、平等待人、熱情服務。
監理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理工作水平。
工作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并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考試介紹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
報名條件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臺灣地區具體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注冊和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報名時間 監理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從每年3月份開始。各地報名時間有所不同,具體報名時間以各地區考試公告為準。